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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序 言

        鲁东大学是一所以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综合性大学。1930年始建于莱阳,1961年迁址烟台,历经山东省立第二乡村师范学校、胶东公学、莱阳师范学校、莱阳师范专科学校、烟台师范专科学校、烟台师范学院等历史发展阶段,2001年山东省交通学校并入,2006年更为现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鲁东大学,简称“鲁大”,英文译名为Ludong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6号,网址为www.ld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和监督办学,提供资金和其他资源支持,保障办学条件,评估教育教学质量,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提议,经全校师生讨论,党委全委会审议,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学校坚持应用型的办学定位,实施学科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和依法治校战略,建设应用型、有特色、国际化的高水平大学。

    第八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致力于培养适应基础教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鲁东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学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传承和弘扬先进文化。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及其他非学历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根据办学资源、发展战略和社会需求,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构建多元化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传承和弘扬教师教育优势,积极培育和凸显新的办学特色。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托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依法在海外开设孔子学院,推广汉语国际教育,传播中华文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责范围和人员配置。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鲁东大学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常委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五)组织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领导机构,学校重大问题由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鲁东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工作。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与建议。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拟定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由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和行政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传达学习上级和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行政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通过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方案;

    (五)讨论研究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六)酝酿需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七)研究需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校重要学术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决策和咨询机构,由各学院(教学部)推荐的有学术影响的教授组成。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教授委员会依照其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重要学术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订;

    (四)审定学术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六)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调查和判定学术争议事项和学术不端行为;

    (七)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及审议处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领域);

    (二)审定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新增研究生招生方向领域;审定各学科专业(领域)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三)审议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做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中的异议问题,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职能部门制定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重大教学建设措施、教学管理体制建设;

    (二)审定专业建设规划,提出专业设置和调整意见;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提出指导性意见,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定课程建设规划,指导精品课程的建设,审查课程评审结果;

    (四)审定教材建设规划,审议教材建设立项和验收,推荐出版自编特色教材;

    (五)审定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教改立项、结项验收及教学成果奖等;

    (六)审定教学评估工作方案,指导教学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和分析;

    (七)审定实践教学基地及实验室建设规划,指导实践教学。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决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有关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研究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标准条件和实施方案;

    (二)研究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和工作规程,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

    (三)组织成立学科组,对各单位推荐的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进行复核和评议,对各单位推荐的参加各学科组共同竞聘的人选进行业绩资格复审和评议推荐;

    (四)受理学科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意见,研究推荐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选;

    (五)受理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申诉和举报;

    (六)审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职责、任期目标、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

    (七)研究提出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改革的建议方案。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委的领导下,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及其修订提案;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和校园建设等重大改革发展事项及重要问题解决方案;

    (三)听取和讨论年度行政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教职工集体福利实施方案;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监督各级领导干部;

    (七)对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权益维护和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察处和审计处,行使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职能,对行政工作和经济活动进行监察审计与监督。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教学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

    (三)开展学生教育与管理;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五)负责内设岗位的评聘、使用与考核;

    (六)拟定年度招生计划;

    (七)使用和管理学校核拨的经费与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务的主要决策形式,会议成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等人员组成,根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院教授委员会。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重要学术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决策和咨询机构,依据教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相关实施细则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院学生会。院学生会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或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承担与学院同等的义务。

    第四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与学校内部管理;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校内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相应处分。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教辅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教职员工进行任期考核及其他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约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学术行为,引导教职员工树立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关心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 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内各单位财务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设立预决算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预决算政策,论证年度预决算原则和预算方案,审议和评估决算报告、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六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和保障体系,改善基础设施,美化校园环境,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理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等;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国际组织的合作,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采用多样性评价机制,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积极关注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家长等对学校的综合评价。

    第六十五条  学校尊重捐赠人、珍重捐赠物(款),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改善办学条件,资助困难学生。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鲁东大学校友联谊会,设置相应工作机构,加强与校友的联络和沟通,积极服务社会,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八章  校训 校风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七条  校训:厚德 博学 日新 笃行;校风:求是至善 尚实致用。

    第六十八条  校徽以深绿色为主要标志色,以“L/D”为主要设计元素组合成“U”状图形。

    第六十九条  校旗为深绿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10:6.5,中央印有校名,左侧配以校徽。

    第七十条  校歌为《鲁东大学校歌》,曲波作词,薛瑞光作曲。

    第七十一条  校庆日为公历10月22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由校长提议,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全委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鲁大校发〔2015〕8号关于印发《鲁东大学章程》的通知+(2).ceb
    附件【鲁大校办发〔2015〕6号关于开展《鲁东大学章程》学习贯彻活动的通知.ceb